法律专业文章是律师展现自身专业能力、打造个人品牌的重要途径。计算机的普及使律师从传统的纸笔写作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提升了写作效率,而随着AI时代的到来,AI工具将极大提升律师的创作效率,助力律师创作出更多的高质量法律专业文章。
03
创作过程
1
确定写作主题,利用AI初步生成文章框架
指令示例:请以“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竣工验收情况下,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替代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为主题创作一篇法律专业文章,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第二部分为相关案例,第三部分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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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初步框架基础上利用AI对文章
各部分进行完善
针对文章第一部分
指令示例:
①关于相关法律规范规定部分,请结合文章主旨及内容,区分不同情形,创建小标题,进行创作;
②请检索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验收资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规范规定;
③请继续补充相关规定或处理办法;
④相关法律规范规定部分,请在文章中适当引用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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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效果:结构更加清晰、合理,内容更加丰富,文章专业性及可读性增强
针对文章第二部分
指令示例:
①相关案例部分,请在文章中适当引用裁判文书原文
②请检索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作出特殊处理的案例
③请继续检索相关案例
④请给出具体案号
⑤请修改完善此文章:相关案例部分,案号在正文中体现,小标题总结观点,在正文中,案情简介和法院裁判观点可以结合为一段,要求语言流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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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效果:不再是案号、案情、判决结果的简单堆砌,标题总结了案例观点,正文部分表达更加流畅自然
3
复核文章提及的规定、案例是否存在、有效
如使用通用大模型进行文章创作,对法规、案例进行真实性复核至关重要。原因在于通用大模型缺少法律数据,且缺乏验证机制,因此无法避免编撰法条、虚构案例的情况。
如笔者采用豆包AI进行检索时,大部分案例均为虚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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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理法律大模型拥有全域法律数据,相较通用大模型可最大程度减少幻觉问题。法规、案例点击一键跳转原文,确保数据真实可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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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读文章,进行人工调整
为尽可能体现AI创作水平,探讨AI创作文章的可行性,本作品仅修改文章标题及调整格式。
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竣工验收下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法律分析
摘要:本文围绕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竣工验收时,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能否替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一关键问题,从法律规范规定、实际案例剖析以及综合结论三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旨在明确该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与实践操作路径,为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纠纷解决提供专业参考。
一、相关法律规范规定
(一)国家层面的竣工验收基本规范
在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基础法规来规范竣工验收流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核心法规之一,其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这从正面确立了竣工验收的标准范式,是整个建设工程质量把控与验收流程的基石。
第四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以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的法定行为规范。也间接揭示出在遭遇施工单位不配合等阻碍竣工验收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寻求合法替代方案的必要性和遵循原则,即必须在既有法律框架内保障建设工程流程的完整性与合法性,确保公共安全与各方权益。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细化流程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则进一步细化了竣工验收备案的操作流程。其第五条详尽列举了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所必须提交的各类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这清晰地勾勒出正常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资料体系,也为分析当施工单位不配合导致部分文件缺失时,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等替代资料在整个备案制度中的定位、作用以及与其他资料的互补关系提供了精准的参照坐标,成为探讨其能否替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依据。
(三)地方政府的针对性创新规定
部分地方政府基于国家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创新性规定,以应对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的复杂局面。
营商环境优化视角下的规定:
广州市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试行)》(穗建改〔2024〕5 号)规定,对于 2000 年 4 月 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期间已完工的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人防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齐全,但因各方主体或资料缺失的既有建筑,“建设单位应对既有建筑开展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消防安全评估等,并凭合格的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等资料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关于办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规划资源规字〔2024〕1 号)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重庆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2〕2 号)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北京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京政发〔2022〕6 号) 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杭州市《关于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的协作办法》(杭中法〔2022〕49 号) 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天津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 号)规定,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殊情形处置的规定:
青海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青建工〔2021〕133 号)规定,对未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的项目,“经依法进行处罚后,由建设单位出具自行承担责任的承诺书,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房屋无重大质量缺陷、结构安全可靠、无重大使用功能缺陷的,依据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鉴定报告,予以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及规划、消防等验收后,予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山东省部分地区规定,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如因历史原因导致部分资料缺失,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说明、承诺及必要的鉴定报告等资料,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参考。例如,[具体城市名称] 规定,“对于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若因历史资料不全且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安全鉴定报告,且报告结果合格,并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工程实际情况后,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江苏省部分地区规定,对于一些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若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且报告结果合格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如 [具体城市名称] 规定,“针对施工单位不配合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与安全鉴定报告,相关部门在对报告进行审核以及对工程现场进行查验核实工程质量合格后,建设单位可依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相关案例
(一)(2016)苏民终 1520 号:鉴定报告有效,支持备案并判施工方担责
在 [工程名称]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因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纠纷,拒绝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为推进项目进程,依据当地政策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测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建筑各项关键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不配合这一不利情形下,采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的行为属于合理补救措施。鉴于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以及鉴定报告所呈现的工程质量实际达标情况,法院认可该安全性鉴定报告具有充分的证明力,足以证明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的实质条件。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建设单位依据该鉴定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诉求,同时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因其不配合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通过这一判决维护了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平性与严肃性,保障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工程后续程序的顺利推进,为类似纠纷的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的范例与参考。
(二)(2020)最高法民申 690 号:遵循法定程序的评估报告获认可
在某工程中,施工单位中途退场后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依照当地政府规定,组织行业专家团队对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评估并形成详细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秉持严谨的司法态度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审查。法院指出,建设单位提交的房屋建筑安全性评估报告是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作出,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证明力。而施工单位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的有效证据。基于此,最高法认可了该报告的证明效力,认定建设单位已切实履行了在竣工验收方面的合理义务,进而保障了建设单位基于该评估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合法权利。这一案例不仅彰显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建设工程领域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交易安全稳定以及促进诚信原则落实的关键作用,而且对于统一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进一步明确了在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时,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与作用。
(三)长汀某小区建设工程案:执行法官协调容缺备案
2013 年,上海某建设公司承包长汀某小区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因发包方长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结清工程款,建设公司拒不配合验收,致使小区无法竣工备案,几百名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而长期信访。
长汀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交付竣工报告并配合验收。进入执行程序后,建设公司虽提交了自评合格的《工程竣工报告》,但拒绝在《福建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执行法官在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具备验收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向县住建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调相关部门容缺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汀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四)东莞某科技公司人才房案:法官以罚促执行并寻替代方案
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人才房项目,施工单位上海某建筑公司以施工成本增加为由,要求额外增加工程款,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科技公司将其起诉至东莞第一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提供人才房竣工验收材料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再次拒绝履行,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发出《预罚款通知书》,表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罚款 50 万元;另一方面走访市住建局等单位,了解到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来完成竣工验收,于是向被执行人发出最后的履行期限,逾期未履行法院将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竣工验收,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资料来源:东莞第一法院官网
三、结论
综合上述法律规范规定与实际案例分析,在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替代部分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从法律规范角度,虽然国家层面法规未明确赋予其直接替代的效力,但也预留了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解决问题的空间,且部分地方政府的创新性规定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的应用提供了直接的政策依据,这体现了法律规范体系在面对复杂现实问题时的适应性与灵活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均认可了在建设单位采取合理鉴定程序且鉴定报告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其能够作为证明工程质量达标的关键证据,支持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反映出司法实践对于保障建设工程顺利推进、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以及平衡各方利益的价值追求。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可以无条件地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其应用必须严格遵循当地的具体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相应的程序要求,建设单位在委托鉴定机构时需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声誉,以保证鉴定报告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合法性。同时,建设单位还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包括与施工单位的沟通记录、合同履行文件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报告等,以便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应明确认识到配合竣工验收是其不可推卸的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拒不配合不仅可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还会对自身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影响其在市场中的长远发展。
总体而言,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报告在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的困境中为建设单位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路径,但要实现其有效替代作用,需要建设单位、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共同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秉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充分考量建筑质量安全、各方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共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确保建筑物能够合法、安全地投入使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此外,随着建设工程领域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和挑战可能会不断涌现。未来还需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动态变化,以便更精准地应对类似纠纷,保障各方利益。比如,在人工智能辅助建筑检测技术逐渐成熟的背景下,若其生成的检测报告能否等同于传统鉴定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就有待进一步探讨与规范。同时,随着建筑行业绿色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在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时,如何将绿色环保指标的检测与安全性鉴定报告相结合,也将是未来需要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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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与结论
在律师写作法律专业文章时,利用AI工具可以极大提升写作效率,例如利用AI工具能够在较短时间生成文章初稿,减少文章主体部分的文字输出时间;涉及需要规定或案例支撑的部分,利用AI工具能较快检索到相关规定和案例,减轻检索工作压力;此外,在文章创作之初可以拓展思路,在文章完成时可以查漏补缺等等。
但利用AI进行法律文章创作也存在观点提炼不够精炼准确、编造相关规定或案例、语言表达机械不严谨等缺点,需要律师进行复核和人工调整,这也说明AI是辅助而不是代替律师进行法律文章创作的工具,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不会因AI技术的进步而被轻易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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